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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兵制(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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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宇文泰之贤,专意法古,当时兵制增损尤详,然亦未易遽成也。

故其制虽始于周齐,而其效则渐见于隋,彰于唐,以此知先王之制其废既久,则复之必以渐欤?

寅恪案:陈氏语意有未谛者,不足深论,但其注引齐制「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之文,则殊有识。

盖后期府兵之制全部兵农合一,实于齐制始见诸明文,此实府兵制之关键也。

但当时法令之文与实施之事不必悉相符合,今日考史者无以知其详,故不能确言也。

又隋书贰柒百官志尚书省五兵尚书条略云:

五兵统右中兵

(掌畿内丁帐、事力、蕃兵等事。

左外兵

(掌河南及潼关、巴东诸州丁帐及发召征兵等事。

右外兵

(掌河北及潼关、巴西诸州,所典与左外同。

寅恪案:北齐五兵尚书所统之右中兵、左外兵、右外兵等曹,既掌畿内及诸州丁帐及发召征兵等事,疑北齐当日实已施行兵民合一之制,此可与隋书食货志所载齐河清三年令规定民丁充兵年限及其与受田关系者可以参证也。

隋文帝开皇十年诏书中有「垦田籍帐悉与民同」之语,与北史所载府兵初起之制兵士绝对无暇业农者,自有不同。

此诏所言或是周武帝改革以后之情状,或目府兵役属者所垦,而非府兵自耕之田,或指边地屯垦之军而言,史文简略,不能详也。

隋代府兵制变革之趋向,在较周武帝更进一步之君主直辖化即禁卫军化,及徵调扩大化即兵农合一化而已。

隋之十二卫即承魏周十二大将军之旧,杜君卿已言之,本为极显着之事,不俟赘说。

所可论者,隋文帝使军人悉属州县,则已大反西魏初创府兵时「自相督率,不编户贯」即兵民分立之制,其令「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及「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隋书贰肆食货志),虽实施如何,固有问题,然就法令形式言,即此简略之记述或已隐括北齐清河三年规定受田与兵役关系一令之主旨,今以史文不详,姑从阙疑。

但依通鉴至德元年之胡注,则隋开皇三年令文与周保定元年令文「八兵丁」及「十二丁兵」显有关系。

而开皇三年令文隋书所载有「军」字者,以开皇十年前军兵不属州县,在形式上尚须与人民有别,故此令文中仍以军民并列,至北史、通典以及通鉴所载无「军」字者,以其时兵民在事实上已无可别,故得略去「军」字,并非李延寿、杜君卿及司马君实任意或偶尔有所略漏明矣。

由是言之,开皇三年令文却应取前此保定元年令文胡注中境内兵民合一之义以为解释也。

夫开皇三年境内军民在事实上已无可别,则开皇十年以后,抑更可知,故依据唐宋诸贤李、杜、马、胡之意旨,岂可不谓唐代府兵之基本条件,即兵民合一者,实已完成于隋文之世耶?

冈崎教授论文之结论云:

隋以军兵同于编户云者,仅古制之复旧而已。

北齐虽于法令上规定受田与兵役之关系,其实行如何,尚有问题,综合两方面实施者,唐之兵制也。

寅恪案:北齐法令之实施与否,于此可不论。

兹所欲言者,即据上引开皇三年令文及唐宋诸贤之解释,似可推知隋代先已实施兵民合一之基本条件,不必待李唐开国以后,方始创行之也。

又以其他法制诸端论,唐初开国之时大抵承袭隋代之旧,即间有变革,亦所关较细者,岂独于兵役丁赋之大政,转有巨大之创设,且远法北齐之空文,而又为杨隋盛时所未曾规定行用者,遽取以实施耶?此亦与唐初通常情势恐有未合也。

然则府兵制后期之纪元当断自隋始欤?总之,史料简缺,诚难确知,冈崎教授之结论,要不失为学人审慎之态度。

寅恪姑取一时未定之妄见,附识于此,以供他日修正时覆视之便利云尔,殊不敢自谓有所论断也。

总合上引史料及其解释,试作一结论如下:

府兵制之前期为鲜卑兵制,为大体兵农分离制,为部酋分属制,为特殊贵族制;其后期为华夏兵制,为大体兵农合一制,为君主直辖制,为比较平民制。

其前后两期分画之界限,则在隋代。

周文帝、苏绰则府兵制创建之人,周武帝、隋文帝其变革之人,唐玄宗、张说其废止之人,而唐之高祖、太宗在此制度创建、变革、废止之三阶段中,恐俱无特殊地位者也。

附记:本文中所引通典诸条,后查得宋本与通行本并无差异,特附识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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