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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蝗(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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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天于元和中不主张用兵,固习于贞元以来朝廷姑息藩镇,以求苟安之措施。

惟与此似亦不无心理情感之关系。

未必悉因党派之分野,而反对李吉甫吐突承璀之积极政策也。

旧唐书玖陆姚崇传(旧唐书叁柒新唐书叁陆五行志及新唐书壹贰肆姚崇传略同。

)所记捕蝗之事,多可与此篇词语相参证。

兹略录其文如下:

开元四年[五月]山东蝗虫大起,崇乃遣御史分道杀蝗。

汴州刺史倪若水执奏曰,蝗是天灾,自宜修德。

仍拒御史不肯应命。

崇大怒,牒报之曰,古之良守,蝗虫避境。

若其修德可免,彼岂无德致然?今坐看食苗,何忍不救?因以饥馑,将何以安?若水乃行焚瘗之法,获蝗一十四万石,投汴渠,流下者不可胜纪。

时朝廷喧议,皆以驱蝗为不便,黄门监卢怀慎谓崇曰,蝗是天灾,岂可制以人事,外议咸以为非。

又杀虫太多,有伤和气。

今犹可复,请公思之。

崇曰,若杀虫救人,因缘致祸,崇请独受,义不仰关。

寅恪案:姚崇所谓「古之良守,蝗虫避境」,与白诗所谓「我闻古之良吏有善政,以政驱蝗蝗出境」,并可参阅后汉书伍伍卓茂传。

白诗所谓「岂将人力竞天灾」者,即如倪若水「蝗是天灾,自宜修德。

」及卢怀慎「蝗是天灾,岂可制以人事」之说。

乐天对于蝗虫之识解,同于卢倪,此则时代囿人,贤者不免,亦未足深责也。

诗末自注云:

贞观二年太宗吞蝗虫事,具贞观实录。

寅恪案:此篇结语以文皇吞蝗事为言,疑亦为乐天作七德舞时撦寻材料所采摭之余义。

可与论二王后海漫漫百炼镜诸条相参证。

又此事亦见今戈本贞观政要捌论务农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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