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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慎刑慎罚依法治国贞观时期的法治建设(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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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慎刑慎罚、依法治国——贞观时期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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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采纳了魏徵的意见,施行仁义王道,摒弃前代“任法御人”

之道。

他不主张用严刑峻法治理百姓。

比如曾有人请求用重法来禁盗。

唐太宗不屑一顾地说:“民之所以为盗者,由赋繁役重,官吏贪求,饥寒切身,故不暇顾廉耻耳!”

所以他应该做的是“去奢省费,轻徭薄赋,选用廉吏”

,让百姓丰衣足食,他们自然不会沦为盗寇,哪里用得着什么严刑峻法!

为此,贞观年间,唐太宗对唐王朝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

在唐太宗眼中,人的生命最为宝贵,人死不可复生,所以用法须务存宽简。

他对法律制度的调整处处体现出这一原则。

贞观初年,唐太宗就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重新厘定高祖时制定的法律条文,并在戴胄、魏徵的建议之下,将犯大辟之罪理应处死者,改为断其右趾。

即便如此,唐太宗还是觉得太过残忍,不忍为之。

后来,又改断趾之法为加役流3000里,不仅活其命,而且全其身。

后来经过房玄龄等人的再次整理,与之前相比,唐朝的死刑条目减少了一半,可见唐太宗的矜人之心贯彻在了国家法律的制定过程之中。

唐朝的法律格式包括律、令、格、式,其中“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

[18],种类既多,条目亦繁,不仅对断罪官员的记忆能力是一种挑战,而且难免会有思虑不周、轻重紊乱之处,从而为不法官吏上下其手提供了机会。

为了避免这种弊端,唐太宗要求制定国家法令,唯须俭约,务必仔细审查,不可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多次出现同一罪名,以免给断罪者带来困惑。

经过房玄龄等人的编检后,定律500条,令1590条,后又删除武德以来敕格3000余件,定留700条,“斟酌今古,除烦去弊,甚为宽简,便于人者”

不仅如此,唐太宗要求国家法令必须保持稳定,不可轻改,就好比人的汗水,一旦出于人体,便不可回收。

所以他认为帝王不可轻出诏令,必须慎之又慎,一旦发出,当永为常式,如若朝令夕改,容易导致人心困惑、奸诈丛生。

经过唐朝初年厘定之后,唐朝将罪刑分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其中笞、杖之刑最初责打在犯人的后背与大腿之上,是所谓“髀、背分受”

有一次唐太宗看到了一本名为《明堂图》的医书,见其中所画人之五脏六腑均附于后背之上,于是下令从今以后,笞、杖之刑,不可施之于背,只能杖打大腿。

唐太宗还规定了刑罚所用之笞、杖的规格,不可使用超过规制的刑具责打犯人,所有的笞、杖,必须将木材本身的节目去掉,以减少犯人受笞、杖时的痛苦。

除了法律条文、刑具规制之外,唐太宗还规定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

凡遇大祭祀、朔望、上下弦、二十四节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月及假日,均不得奏决死刑,从最大程度上减少死刑执行的频率。

以上现象都体现出唐太宗对生命的重视以及贞观时期慎刑慎罚的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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