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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三世纪之思潮(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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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于权衡,则厘发识矣。

权衡钧石都是“无物之物”

,但这种无知的物观标准,辩别轻重的能力,比有知的人还高千百倍。

所以说:

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

这是主张“法治”

的一种理由。

孟子说过: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诗云:“不愆不忘,率由旧章。”

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

圣人既竭目力焉,继之以规矩准绳,以为方员平直,不可胜用也。

既竭耳力焉,继之以六律,〔以〕正五音,不可胜用也。

既竭心思焉,继之以不忍人之政,而仁覆天下矣。

孟子又说:

“规矩,方员之至也;圣人,人伦之至也。”

(皆见《离娄篇》)

孟子所说的“法”

,还只是一种标准模范,还只是“先王之法”

当时的思想界,受了墨家“法”

的观念的影响,都承认治国不可不用一种“标准法”

儒家的孟子主张用“先王之法”

,荀子主张用“圣王为师”

,这都是“法”

字模范的本义。

慎子的“法治主义”

,便比儒家进一层了。

慎子所说的“法”

,不是先王的旧法,乃是“诛赏予夺”

的标准法。

慎子最明“法”

的功用,故上文首先指出“法”

的客观性。

这种客观的标准,如钧石权衡,因为是“无知之物”

,故最正确,最公道,最可靠。

不但如此,人治的赏罚,无论如何精明公正,总不能使人无德无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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