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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辩思潮的批判(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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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出口,俱有名,若姓字〔然〕”

达名是大公名,类名是小公名,私名是固有名词。

但实物之名以外,动作云谓之字,似乎变称为名,所谓“声出口,俱有名”

,这样便很近于逻辑术上所说的端了。

名之用法谓之谓,《经上》,“谓:命、举、加”

(命原作移,据《说》改)。

《说》云,“谓:狗去(原作犬),命也。

狗吠(原亦作犬),举也,叱狗,加也”

同一狗名,有三种云谓程式,命谓如今言呼格,举谓如主格,加谓如宾格。

像这样初步逻辑术或文法学的分类,可惜并不详尽。

关于辩论的方法,《小取篇》列出或、假、效、辟(譬)、侔、援、推,七种。

各项的界说是:

“或也者不尽也。

假者今不然也。

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

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

此效也。

辟(譬)也者举也(他)物而以明之也。

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

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

推也者以其所不(否)、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

‘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

这七种里面只有譬、侔、援、推,四种是真正的辩术,故下文云:“辟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诡),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

既视为“不可不审”

“不可常用”

的东西,可知墨家辩者并没有把这些视为必须遵守的规律,他们只是把一般通用的法门略作敷陈而已。

近时学者每多张皇其说,求之过深,俨若近世缜密之逻辑术,于墨辩中已具备。

其实辟是譬喻,侔是比附,援是援例,推是推详或推诿,“是犹谓”

是推详的手法,“吾岂谓”

是推诿的手法,都是属于推。

论敌的侧面攻击我避开,我对论敌的主旨则不妨专施侧面攻击。

《吕氏春秋·**兵篇》云,“援推、兵也,”

足证所谓援、所谓推,并不是专为寻求真理的法门,而是辩敌致胜之术数。

但《小取》的作者尽管审慎,而他在援推的辞例上便不免自陷于错误。

“盗人、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

奚以明之?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

世相与共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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