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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意义上说,潜规则实际上是古代官场在运行层面的平衡机制。
在传统社会里,只要是正常的太平年景,官吏的行为是有制约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潜规则的形成,也是这制约的一部分。
泛泛地说,监察机构的监督,传统道德的约束和乡里乡绅的制约,都是制约官吏的因素。
但这些制约因素之所以能够存在,关键在于,对于整个官僚体系来说,保持平衡是体系生存的关键因素。
个别官吏的过分贪婪,往往会引发左邻右舍的不安和紧张,如果导致群起效法,那么原来官、绅、民的系统平衡就有可能会倾覆,这对于王朝官僚体系的长久利益显然是不利的。
所以只要这个体系还能正常运转,那么就会有人出面对这种过分的贪婪进行制裁。
比如潜规则中地方官最主要的额外收入耗羡(征钱粮过程中借口损耗而多征的部分),到底多征多少,正式制度没有规定,根据缺分的好坏,少则3%,多则10%,往往以各地乡里社会的容许度为限。
如果有人一下子征到15%或者更多,那么平衡就被打破了,左右难免紧张,或者大家群起效法,或者此人遭到弹劾。
显然,在传统王朝的常态,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后者。
《儒林外史》里范进中举,跟人去高要县打秋风,人说高要县现任的知县一年额外可捞八千两,而上一任一年捞一万,可见高要县的能够获取的额外收益就在一万上下。
这都是在潜规则的限度以内,如果一年捞到了一万五或者两万,那可能就要出问题了,上司不管,都老爷(御史)也会出来找麻烦。
过去,我们在谈论古代社会政治腐败的时候,所举的例证往往是些特例,或者以王朝末世的情况概其全貌(野史笔记记录这些事情,显然并不是因为它们很普遍),好像几千年中国遍地虎狼,老百姓都活在鬼蜮世界一样,天天生不如死,或者生活在垂死的边缘。
这显然不符合常识,实际上是一种错觉。
在过去强调阶级斗争的时代,这种错觉是很容易发生的。
古代社会官僚体系的构成,主要是士大夫,这些人虽然是皇帝的雇员,但也自以为是传统道德的承载者。
对他们来说,儒家伦理不见得都是可有可无的装饰,在很多情况下,士大夫的脸面似乎比性命还要重要,任何一个家族似乎都不乐意在青史上留下贪鄙的污点。
潜规则的存在,为入仕的士大夫过上体面的生活提供了可能,也提供了稳定性,利用这个规则过度谋利,不管怎么说都有破坏稳定的可能。
潜规则给了官吏剥削民众的许可,但也对剥削做了限制,因为这规则的形成,不是哪几个官僚的事情,甚至也不是单凭官僚群体自己的意愿就能遂愿的,它实际上是皇权、官僚、乡绅甚至部分民众精英相互博弈的结果。
从正式制度的意义上讲,几乎所有古代的官吏都有贪污行为,但真正意义上的贪官其实并不多。
潜规则意义上的贪官,只有到了王朝末期,所有的平衡机制逐渐遭到破坏,传统道德崩溃,有权者肆无忌惮地巧取豪夺,无论什么钱都敢要,而且毫无限度的时候才会普遍出现。
到那时候,不仅正式制度,而且隐性制度也崩溃了。
所以说,如果到了有权的人们都在毫无节制地捞钱的时候,实际上不是在实行潜规则,而是没有规则了。
潜规则实际上就是官场的运行规则,只是这规则一直都被包在官场里面,我们从正史留下的制度条文中,查不到蛛丝马迹。
所以,后人看古代的官场,更像是神秘的黑箱,其实,官场只有大门是黑的,敲开了门,里面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黑。
只是我们多年来的制度研究,太少关注这些本来就该关注的内容,因为只有解开官场运行机制之谜,我们对古代的政治运作,才能有真正的认识。
吴思先生的著作,恰在一向为我们所忽视的官场黑门上敲了重重的两下,对此,我们必须感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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