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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革的权力悖论——从民主到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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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新派的政治理想是什么?毫无疑问,是西方式的民主政体在中国大地上的再现。
尽管甲午战后他们把向日本和向俄国学习作为当前的现实任务,但他们心目中的理想国并非是日本的二元君主制,而是英国的议会君主制,即所谓虚君共和。
康有为的弟子说过:“先生为中国首倡民权之人,主行宪法,以维持于君民上下之间,故比较各国宪法之优劣,最醉心于英。”
〔陆乃翔、陆敦等:《南海先生传》第九章。
夏晓虹编:《追忆康有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第60页。
〕而他们心目中最为合理的政治制度,则是比君主立宪更进一步的民主共和制,因此,康梁诸人不仅在“张三世”
的进化理论中将太平世与民主共和制相联系,而且还在所谓《实理公法》中,按几何原理推出人类公理,判定“人有自主之权”
为天经地义,并断言:“地球各国官制之最精者,其人皆从公举而后用者。”
由民众“共立者”
,就是所谓的君。
《时务报》、《国闻报》、《知新报》与《湘报》上种种慷慨激昂的伸张民权的议论,更是向世人表明了他们对西方民主政治的推崇和向往。
在维新运动中,他们组织社团的活动,也充满了学习西方民主的意味,几乎个个都是民主的实践。
康有为和北京一批赞同变法的京官组织强学会,按照民主程序选举提调(总理)、助理和书记员,办会有意地模仿西方议会,康有为甚至认为它就像“外国议院”
。
保国会的民主气氛就更浓,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过保国会的“讲例”
,除了一些必要的规矩之外,参加者和演讲者都本着极其民主平等的精神与会,甚至连必要的权威都没有(没有主持人),演讲者由与会人公举,议程由会议商决,连开会主题都由民主公决。
再看保国会章程,全部30条中民主原则以一贯之。
其中第12条:“会中公选总理若干人,值理若干人,常议员若干人,备议员若干人,以同会中人多推荐者为之。”
总理若干与值理若干说明会务的主持是非集权制,而是集体负责制。
常议员和备议员的设置,说明采用的是仿行的议会制,因此第13、14条又规定了“常议员公议会中事”
,“总理以议员多寡决定事件推行”
。
我们可以从中看到议会制中的多数决定原则,和立法与行政分开的原则。
另外像会中财务、帐目管理,入会退会等等都本着民主精神,绝无一丝一毫的个人专断在内。
稍微大一点的款项动用,就需会众公议方可。
财务还有查帐制度,规定一经查出有营私舞弊行为,不但责任人须受罚,而且保荐人也要负连带责任。
可以说,算上康梁在戊戌之后的政治组织,以及革命派的政党,保国会堪称是当年最富民主气息的政治团体之一。
但是一涉及到真的政权,进入真刀实枪的变法实施阶段,康梁谭等人居然很快就变成了皇权至上主义的拥护者。
康有为在上呈的《日本变政考》中虽然还强调议院的重要性,指出:“日本变法以民选议院为大纲领,夫人主之为治,以为民耳,以民所乐举乐选者,使之议国政,治人民,其事至公,其理至顺。”
但先期进呈的《俄彼得变政考》,已经把君权的“乾纲独断”
,以无上的君权雷厉风行推行变法,果断地翦除敢于反抗自己意志的贵族这种“铁腕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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