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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章 循吏列传第五十九(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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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有遗相鱼者,相不受。

客曰:“闻君嗜鱼,遗君鱼,何故不受也?”

相曰:“以嗜鱼,故不受也。

今为相,能自给鱼;今受鱼而免,谁复给我鱼者?吾故不受也。”

食茹而美,拔其园葵而弃之。

见其家织布好,而疾出其家妇,燔其机,云“欲令农士工女安所雠其货乎”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

坚直廉正,无所阿避。

行县,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

纵其父而还自系焉。

使人言之王曰:“杀人者,臣之父也。

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

王曰:“追而不及,不当伏罪,子其治事矣。”

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

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

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

过听杀人,自拘当死。

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

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

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

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

辞不受令。

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

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

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

今过听杀人,罪当死。”

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太史公曰:孙叔敖出一言,郢市复。

子产病死,郑民号哭。

公仪子见好布而家妇逐。

石奢纵父而死,楚昭名立。

李离过杀而伏剑,晋文以正国法。

奉职循理,为政之先。

恤人体国,良史述焉。

叔孙、郑产,自昔称贤。

拔葵一利,赦父非。

李离伏剑,为法而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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