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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所谓“所以事神致福”
,即是此意。
《虞书》:“有能典朕三礼”
,马注:“天神地祇人鬼之礼也。”
这是礼的本义。
后来礼字范围渐大,有“五礼”
(吉、凶、军、宾、嘉)、“六礼”
(冠、昏、丧、祭、乡、相见)、“九礼”
(冠、昏、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的名目。
这都是处世接人慎终追远的仪文,范围已广,不限于宗教一部分,竟包括一切社会风俗习惯所承认的行为的规范。
如今所传《仪礼》十七篇及《礼记》中专记礼文仪节的一部分,都是这一类。
礼字的广义,还不止于此。
《礼运》篇说:
礼者,君之大柄也,所以别嫌、明微、傧鬼神、考制度、别仁义,所以治政安君也。
《坊记》篇说:
礼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者也。
这种“礼”
的范围更大了。
礼是“君之大柄”
,“所以治政安君”
,“所以为民坊”
,这都含有政治法律的性质。
大概古代社会把风俗习惯看作是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故“礼”
字广义颇含有法律的性质。
儒家的“礼”
和后来法家的“法”
同是社会国家的一种裁制力,其中却也有一些区别。
第一,礼偏重积极的规矩,法篇重消极的禁制;礼教人应该做什么,应该不做什么;法教人什么事是不许做的,做了是要受罚的。
第二,违法的有刑罚的处分,违礼的至多不过受“君子”
的讥评,社会的笑骂,却不受刑罚的处分。
第三,礼与法施行的区域不同。
《礼记》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是为上层社会设的,法是为下层社会设的。
礼与法虽有这三种区别,但根本上等同于个人社会一切行为的裁制力。
因此我们可说礼是人民的一种“坊”
(亦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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