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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戴震(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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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者,心之官能也。

凡血气之属皆有精爽;其心之精爽,巨细不同。

如火光之照物,光小者其照也近。

所照者,不谬也。

所不照,斯疑谬承之。

不谬之谓得理。

其光大者,其照也远,得理多而失理少。

且不特远近也,光之及又有明暗,故于物有察有不察。

察者,尽其实。

不察,斯疑谬承之。

疑谬之谓失理。

失理者,限于质之昧,所谓愚也。

惟学可以增益其不足而进于智。

……故理义非他,所照所察者之不谬也。

……理义岂别若一物,求之所照所察之外?而人之精爽能进于神明,岂求诸气禀之外哉?(《疏证》六)

他又说:

耳目口鼻之官,臣道也;心之官,君道也。

臣效其能而君正其可否。

理义非他,可否之而当,是谓理义。

然又非心出一意以可否之也。

若心出一意以可否之,何异强制之乎?是故就事物言,非事物之外别有理义也。

有物必有则,以其则正其物,如是而已矣。

就人心言,非别有理以予之,而具于心也。

心之神明,于事物咸足以知其不易之则,譬有光皆能照,而中理者乃其光盛,其照不谬也。

他认定心不是理,不过是一种思想判断的官能。

这个官能是“凡血气之属”

都有的,只有巨细的区别,并不专属于人类。

心不是理,也不是理具于心。

理在于事物,而心可以得理。

心观察事物,寻出事物的通则(《疏证》三说,“以秉持为经常曰则”

),疑谬便是失理,不谬之谓得理。

心判断事物(“可否”

就是判断),并不是“心出一意以可否之”

;只是寻求事物的通则,“以其则正其物”

至于怎样寻求事物的通则,戴震却有两种说法:一种是关于人事的理,一种是关于事物的理。

前者是从儒家经典里出来的;后者很少依据,可算是戴氏自己的贡献。

先说关于人事的理。

戴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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