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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概念源自音乐与歌舞占据重要地位的祭祀和占卜,指的是自然的情感表达。
从这个角度来看,《诗经》的标题中用“诗”
来描述我们上文中已详细论述过的那些歌曲的原本特征,实际是贴切的。
“诗”
的本来含义是随着后来对教化意义的强调以及对自然表达的约束才被遮蔽了。
内心的感动与语言表达或非语言表达之间的联系虽然能够被约束,却是无法割裂的。
《毛诗·大序》是中国最早的文论之一,这篇序曾被认为是卜商(子夏,约前507—约前400)所作,但据推测,应为卫宏(大约生活在公元1世纪)所撰写,“风雅颂,赋比兴”
这“六义”
最早就是由这篇文章提出来的。
这篇序中写道:
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咏歌之,咏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
[137]
意思是说,诗的源头是内心的情感(但经常是由外因触发的),这些情感借诗歌得以表达。
但重要的是,诗的内容要符合道德标准,诗的外在形式即便不危险,也常被认为是应该受到轻视的不良之物,例如孟子就曾经说过:
故说诗者,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
以意逆志,是为得之。
[138]
孟子想用他那种典型的环环相扣的论证方式说服人放弃的正是“从文本出发解释文本”
的方法,对“隐含在文本中”
的诗人意图的强调拓展了诠释的空间,使得文本可以被“任意”
解释,当然,这种任意的程度需要服从道德标准。
诠释的基础无法从作者身上获得,也不存在超越这个世界或至少到达世界边缘的事实判断标准。
所以这种诠释文本的方式并不带有寓言的性质,而是一种对事实的构建或重构,其目的是确定历史背景,且所有文学作品原则上都被认为与这个世界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这种联系使得诗歌中不可能存在复杂的叙述主体,所有作品都被归于特定的时间背景,特定的、具体的情绪氛围及与之相关的环境。
这种文本诠释方式后来一直存在,很多文学家也会主动迎合这种诠释方式,在作品中标明创作的时间和动机。
正是由于这种认为作品与外界存在普遍联系的观点,所以从一开始,文本就是依照功能来分类的,例如书信、诏令、公告、封邑文书、判词等,或是按照载体来分类,例如简。
后来在档案资料的整理过程中又形成了最早的文本分类标准。
最早的一部大型史书著作、作为后世重要范本的《史记》也分成了几个部分,而司马迁使用的是一种特别的、主要由叙述对象决定的分类方式。
最早的、真正被认为从文体角度进行分类的方法来自刘歆的《七略》,但他的这部图书分类目录没能完整地流传下来。
刘歆在《七略》中将当时的文本分为六艺、诸子、诗赋、兵书、术数和方技。
刘歆的这种分类方式虽由内容决定,但同时该书已出现把形式作为区分标准,例如对“诗”
和“赋”
的区分。
此后不断有各种分类标准出现,例如王充的“五文”
,蔡邕在《独断》中按照开头和结尾对文学作品进行区分等。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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