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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引用了一个『典型案例来进行说明。”
“小偷去一户人家干坏事,结果主人家突然回来发现了对方,大声呼喊的同时,还迅速拿过不远处的水果刀,直接挡在了大门口。”
“碍於此,小偷慌乱之下,打算从窗口逃生,不料失足『坠楼身亡。”
“事后,家属將户主告上了法庭,索赔137万。”
“法院最终判赔27万,差不多5分之一的诉讼请求。”
“给出的核心依据只有一点。”
“持刀阻挡对方逃脱,並造成严重后果,超出必要防卫限度。”
“虽不涉及刑事处罚,但民事上具有一定过错。”
“房主不服,选择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老师,您觉得这个判罚.....合理吗?”
薛正泰作为教刑法的老师,又岂会不明白这里面的因果关係。
小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实施偷窃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64条。
当房主发现后呼喊,对方停手並打算逃离,则属於『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
而大门作为唯一的逃生通道,你持刀堵住,就相当於把对方逼入了绝境。
虽未直接进行攻击,但存在故意阻挡,给对方製造心理压力,对死亡结果存在一定过错。
除非小偷手里也握有攻击性武器,並向你进行了口头、动作上的挑衅。
否则在司法实践中.....屋主必然存在相应的责任。
这既是对双方行为在法律上的解读,也考虑到了一些『人道主义方面的东西。
毕竟『人没了不是。
其实最正確的做法,是优先保护自身安全。
看到对方已经停止不法侵害,那就躲远点放他走,接著立马报警。
专业的事情,就让专业的人来处理。
现在到处都是监控,对方又能往哪儿跑呢?
如果硬来,指不定会把事件升级。
从入室盗窃演变成抢劫、s人的例子不是没有。
就算房东厉害,把小偷给搞定了。
可一旦把对方搞成重伤,或者掛掉,还会涉及『防卫过当、『故意伤人、『过失致人s亡。
是的....你没听错,就是原本被侵害的房主,反过来成为了『刑事犯罪的被告人。
金胜之前不就处理过好几个类似的案子嘛!
薛正泰此时笑著摇了摇头。
“如果我没猜错,你在论文中,一定主张房主无需担责。”
“对不对?”
这有什么不敢承认的,金胜当即应道:“不错!”
“无论从刑事上的『防卫属性,因果关係,还是民事上的责任划分。”
“我都认为房主不存在任何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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