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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在八旗中,本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雍正皇帝于四年下令:对于世袭佐领中年幼的、愚昧的、年老体弱不能办事的,只给其佐领俸禄、世管佐领的世袭罔替。
这样雍正皇帝对八旗各级主人下手,褫夺了他们的统治权。
对于八旗王公与属下的关系,雍正皇帝作了一系列规定。
雍正元年,雍正皇帝禁止王公在所属佐领内滥派差役,只允许王公挑选人员充任护卫、典仪、亲军等,不许兼管家务;若用作内务府的包衣官职,或命令跟随子侄,都要陈列名单,向皇帝请旨,并且要通知该旗都统,由都统复奏皇上。
如果王公属下犯罪,王公要奏请皇上,交由刑部处理。
雍正皇帝还特别强调道:“不请旨,是绝对不行的。”
从而剥夺了王公对属下的任意使用权和处罚权。
二年,雍正皇帝又下令,不允许下五旗王公听信谗言,将属下妄加残害,或借端送到刑部治罪;若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则将这些被害者撤离原主门下。
同时还规定:王公属下有被问罪发遣的,不允许发配到该王公打牲处所,免得他们发生联系,私自回到该王公门上。
政府惩治王公属下,不容许原主包庇;王公迫害属下,政府又不容其肆恶。
一言以蔽之,就是不允许王公与属下有不正常的关系。
雍正皇帝还对王公所拥有的护军、领催、马甲等下属人数进行限制。
雍正二年,雍正皇帝下令:亲王只能拥有护军、领催四十名,马甲一百六十名;郡王只能拥有护军、领催三十名,马甲一百二十名;贝勒为护军、领催六十名,马甲八十名;贝子为护军、领催十六名,马甲六十四名;镇国公为护军、领催十二名,马甲四十八名;辅国公护军、领催八名,马甲三十二名。
这些都比以前的数目减少了。
同年,雍正皇帝还下令:诸王所属佐领,凡是移出诸王所属之旗,其佐领内一切人员不得再与旧主往来,否则从重治罪。
如果说前面几点在于限制王公同现在所属人员的关系的话,那么这最后一点则是限制王公同旧部的关系,使王公对他们不能发挥影响。
雍正皇帝还特地对王公敲诈勒索下属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元年,雍正皇帝发布命令:五旗诸王不体恤门下人在外省做司道府县官的,向他们分别索取,或者纵容门下管事人员肆意贪求,允许该等官员向皇帝密奏揭发。
雍正二年,皇帝发现星尼公爵向属人王承勋勒取几千两银子,为此特发上谕,他说,星尼不过是一个公爵,王承勋不过州县官而已,居然勒索这么多银子;如果主人是王府,属人是地方大员,则不知要多少了。
皇帝特别就此事警告王公,如果不以此为戒,改正过错,一定将五旗王府的佐领下人一起裁撤,永世不再启用。
雍正十一年,太原知府刘崇元告发他的佐领李永安,说他在回北京时,李永安到他家索去银子一百二十两,还有马匹和衣物;以后,李永安又派人到他任所勒索,索取骡头、潞绸,还要白银三二百两。
雍正皇帝大怒,下令对李永安严行查处。
削弱八旗王公与属下的私属关系,在雍正初年是有其特殊意义的。
雍正皇帝在严禁诸王滥用役使属人时说:早年诸王对属下还知道加恩抚恤,而朕的兄弟分给包衣佐领的人很少,但是差役繁多,这样造成极坏的影响,其余王公都纷纷仿效他们。
雍正皇帝把他的诸兄弟视为滥役属人的罪魁祸首,借此整顿八旗,收回王公任用属人的权力,所以这又是他打击皇帝朋党的一个重要内容。
雍正皇帝把严禁王公勒索属下,纳入了清查钱粮、打击贪赃、肃清吏治的措施之中。
他指责王公的勒逼造成旗下官员的贪赃枉法:“旗下官员为应付王公的勒逼而竭尽其力,不能做到洁身自好;而许多官员亏空公帑,犯罪免职者都多出于此。”
由此可见雍正皇帝在继位之初,急急忙忙地改革旗务,同打击朋党、整整吏治紧密结合、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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