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殿试名列一等,赏“女学士”
之职;二等,赏“女博士”
之职;三等,赏“女儒士”
之职:俱赴“红文宴”
,准其半支俸禄。
其有情愿内廷供奉者,俟试俸一年,量材擢用。
其三等以下,各赐大缎一匹;如年岁合例,准于下科再行殿试。
(一)殿试一等者:其父母翁姑及本夫如有官职在五品以上,各加品服一级;在五品以下,俱加四品服色;如无官职,赐五品服色荣身。
二等者:
赐六品服色。
三等者:赐七品服色。
余照一等之例,各为区别。
女悉如之。
(一)郡考、部试取中后见试官仪注,俱师生礼。
其文册榜案,俱照当时所赐字样,如县考则填“文学秀女”
,郡考则填“文学淑女”
。
(一)试题,自郡、县以至殿试,俱烈士子之例,试以诗赋,以归体制。
均于寅时进场,酉时出场,毋许给烛;违者试官听处。
至试卷:除殿试,余俱弥封誉录,以杜私弊。
(一)籍贯:无须拘定。
设有寄居他乡,准其声明,一体赴试;或在寄籍县考,而归原籍郡考,亦听其便。
(一)郡县各考,或因患病未及赴试,准病痊时于该衙门呈明补考;如逾殿试之期,不准。
(一)值部试,如因路远乏人伴送,或因患病未能赴试者,如果文学出众,准原考各官据实保奏,另降谕旨。
(一)凡郡考取中,女及夫家,均免徭役。
其赴部试者,俱按程途远近,赐以路费。
(一)命名:不必另起文墨及嘉祥字样,虽乳名亦无不可;或有以风花雪月、以梦兆、以见闻命名者,俱仍其旧,庶不失闺阁本来面目。
(一)年十六岁以外,不准入考。
其年在十六岁以内,业经出室者,亦不准与试。
他如体貌残废,及出身微贱者,俱不准入考。
(一)诏下之日,亟拟科试以拔真才。
第路有远近,势难骤集;兼之向无女科,遽令入试,学业恐未精纯。
故于长安三年三月部试,即于四月举行殿试大典,以示博选真才至意。
于戏!
诗夸织锦,真为夺锦之人:格比簪花,许赴探花之宴从此珊瑚在网,文博士本出宫中;玉尺量才,女相如岂遗苑外?丕焕新猷,聿昭盛事。
布告中外,咸使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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