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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先生这份契约的第十三行写得很清楚:收益权不得转让第三人。
文信侯如今不在了这份契约规定的权利人已经不存在。
按契约第四栏违约责任约定的处理方式是:三成收益权自动收归大秦汇。
"
我停了一下,把声音尽量控制得像在汇报数据那一样的平。
"
不是没收。
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自动归入大秦汇的资本公积。
这是契约约定的。
不是大王的意思。
不是大秦汇的意思。
是文信侯亲手签的。
"
郑管家盯着竹简上的那行字。
沉默了十个呼吸。
他的嘴唇动了一下大概是在反复默读那行小字——"
不得转让第三人"
——试图在里面找到一个可以绕过去的漏洞。
但他没有找到。
因为这条款是用吕不韦自己的逻辑框架写的:成文法至上,字面解释优先。
吕不韦自己在交易上信奉"
纸上怎么写就怎么执行"
——我用他自己相信的法律哲学做了一个让他无话可说的锁扣。
他的两个同伴互相看了一眼。
一个年轻一些的脸上浮出一种想要大声争辩的表情但郑管家抬起了一只手拦住了他。
这只手抬得不高,但整个动作果断得不容置疑。
在吕府做了三十年的管家,他的谈判里找出那条隐蔽的通路。
他能听出哪一句话里还有门缝,哪一句话里一整面墙已经合上。
他听出来了:我的调子是——"
这不是我定的,这是契约定的"
。
我在把责任推给合同本身。
而合同本身是一部没有被任何人质疑过的、刻在竹简上的法律事实。
它就像一座不会被推翻的裁决。
"
先生文信侯当初出资一千镒黄金,是出于对大秦汇的信任。
现在他人不在了我们这些下人只想为他守好他留下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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