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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春,夏鼐又写了《再论考古学上文化的定名问题》一文(夏鼐2000B),其中多处涉及考古学文化与族的关系问题:
作为历史科学的一部门,考古学不仅只要研究全人类的社会发展史的共同规律,还要研究各地区各个族的共同体的发展的特殊性。
在这里,只有“分期”
这概念是不够的,还须要有“考古学文化”
。
有时几个小的族的共同体拼合成为一个较大的共同体,产生了混合文化。
有时一个共同体人口和分布扩大之后,分散成不同的共同体,有些移住在另外一些新的自然环境中形成了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生产物不同的各个文化。
苏联的考古学家们便是认为“考古学文化”
是在不同的族的共同体的形成过程中产生的,在不同的地域内独特地存在着的不同的族的共同体,促使了物质文化上的地方特征的出现。
(《考古通讯》1956年第3期)
我们注意到,在这里“共同体”
开始指“族的共同体”
,也即人的共同体,但没有把一个考古学文化与一个族的共同体对应起来。
不过同文中又有这样的表述:
考古学文化的命名所以不得已采用文化特征或发现地点,是因为我们虽知道这文化代表一个族的共同体(有时我们还说“仰韶文化的人们”
),但那时没有文字记下它们的族名。
这段话的表述,似乎认为一个考古学文化(如仰韶文化)“代表一个族的共同体”
。
这是否受了上述苏联考古学思潮的影响,不得而知。
据《夏鼐文集》的编者按,这篇文章虽然在考古所内部征求了意见,但一直没有发表。
很可能,夏鼐逐渐意识到这种看法的问题之所在,所以没有把这篇文章发表出来,此后也没再有类似的表述。
关于这一问题,不必大量引用人类学与民族学的材料,仅依夏鼐等学者给出的初始概念,即可知以物质遗存为标识的考古学文化,与以社会心理认同为主要特征的族的共同体,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这种认同会在物质层面有一定的反映,但在复杂的人类社会,精神与物质层面的不吻合往往存在甚至会成为常态。
就本质而言,“考古学只能见到人们表现于物质的活动,和能揣测到物质遗存所能体现的人们的关系及其他思想等方面的内容。”
(张忠培1999)“揣测”
当然已进入了无从验证的范畴。
因此,将考古学文化与族的共同体画等号的认识存在着认知上的问题。
到了1980年代编写《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时,夏鼐的思考显然更为周到成熟。
考古学“文化”
一词,是从民族学引进的,用以表示具有同一文化传统的共同体。
但根据民族学的资料,同一部落或民族所用的物件,有时有着两种完全不同的类型(如爱斯基摩人在夏季营地和冬季营地所遗的两套不同的用品)。
即使是一个定居的农业社会,随着年代的推移,所用器物的形貌也会发生变化,经过较长的时期,甚至会变得面目全非。
至于考古学“文化”
所代表的共同体究竟是一个民族,还是一个部落或部落联盟,那就更难以确定。
这些问题的提出,虽还不足以否定考古学“文化”
的重要性,但促使考古学家们在运用这一概念时要作周到、灵活的思考,避免简单化和绝对化。
(夏鼐等1986)
这是十分中肯的认识。
二
关于历史时期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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