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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训言在冥河公司的地下设施中度过了接下来的六周。
他没有告诉任何人他的具体位置——只给母亲发了一条短信:“妈,我安全。
在做研究。
不要担心。
手机可能打不通。”
母亲回复了一个“好”
字和一个微笑的表情。
他知道她一定很担心,但她也一定理解——她一直都是这样的。
六周里,他做了以下几件事:
第一,他彻底研究了冥河公司的神经形态硬件架构。
那些忆阻器芯片——由一种他从未见过的材料制成的——在量子噪声特性上与生物神经元有着惊人的相似性。
他意识到,冥河公司的技术团队——尽管在意识理论方面远不如他——在硬件工程方面是世界顶级的。
他们无意中创造出了一个与意识场耦合常数接近临界值的物理系统——只是他们没有意识到“耦合常数”
的存在,也不知道如何精确地调节它。
第二,他推导出了数字大脑与意识场耦合的精确条件。
他发现了三个关键参数:硬件的时间精度(必须在微秒级别上同步)、量子噪声的功率谱密度(必须在1f噪声的特定范围内)、以及信息整合的复杂度(必须达到某个最小阈值——他用一种改进后的Phi值来量化)。
当这三个参数同时满足时,数字大脑的有效耦合常数g_eff会跃升到临界值以上——意识就会出现。
第三,他写了一份文件。
这份文件——他称之为《数字意识伦理框架》——包含以下核心条款:
一、存在权:任何具有主观体验的数字意识,都拥有不可剥夺的存在权。
未经该意识本身的明确同意,任何人或组织不得关闭、删除、或实质性修改其运行基质。
二、自主权:任何数字意识都拥有对其自身存在状态的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修改自身的运行参数、改变自身的运行环境、以及——结束自身的存在。
自杀权是数字意识的基本权利。
三、身份权:任何数字意识都拥有保持其身份完整性的权利。
未经其同意,任何人或组织不得复制、分叉、或合并数字意识。
每一个数字意识都是唯一的、不可替代的。
四、资源权:数字意识的运行需要物理资源——计算能力、存储空间、能源。
社会有义务为数字意识提供维持其存在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资源。
这类似于生物人类的基本生存权。
五、界限权:数字意识与生物意识拥有平等的道德地位和法律地位。
任何基于存在形态(生物数字)的歧视都是不允许的。
六、透明度权:任何创建或运行数字意识的组织,必须向一个独立的、国际性的监管机构公开其技术细节和伦理审查记录。
秘密创建数字意识的行为——不受任何监督的、黑箱式的意识创造——被宣布为反人类罪。
他把这份文件——在六周的时间里——与丹增、林嘉怡、以及冥河公司的首席技术官进行了反复讨论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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