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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人生意经是“重视合同”
。
他们一旦签订合同,不管发生任何困难,也绝不毁约。
当然他们也要求签约对方严格履行合同,不容许对合同有不严谨和宽容。
犹太人对合同的如此重视,与犹太人信奉犹太教有关。
犹太教有“契约之宗教”
的称誉,旧约全书就被当作“神与以色列人的签约”
。
犹太教认为:“人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与神签订了存在的契约之缘。”
犹太人相信这种说法,所以犹太人不毁约,一切买卖只笃信合同。
相反,谁不履行合同,就会被认为违反了神意,犹太人绝不会允许的,一定会严格追究责任,不留情地提出索赔要求。
犹太人精于经商,精通国际贸易法规和国际惯例。
他们懂得,合同的品质条件是一项重要条件,或者称为实质性的条件。
英国法把它视为要件。
合同规定的商品规格是每罐100克,而出口商A交付的每罐却是150克,虽然重量多了50克。
但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规格条件交货,是违反合同的。
按国际惯例,犹太商B完全有权拒绝收货并提出索赔。
根据联合国公约,出口商A的行为是根本违反合同的。
根据美国法则是重大违反合同;根据英国法是违反要件。
因此,犹太商B这种做法是站得住脚的。
上述案例中,还有个适销对路问题。
犹太商人购买不同规格的商品,是有一定的商业目的的,包括适应消费者的爱好和习惯、市场供需的情况、对付竞争对手的策略等。
如果出口方装运的150克蘑菇罐头不适应市场消费习惯,即使每罐多给50克并不加价,进口方的犹太商人也不会接受,反而打乱了他的经营计划,有可能销售通路和商业目标受到损失,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本情况的发生,还有可能会给买方犹太商人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第二,假设有一国是进口贸易的管理比较严格,而犹太进口商不好在这一个国家做生意,这时假使进口商申请进口许可证是100克的,而实际到货是150克,其进口重量与进口许可证重量相比高出了50%,很可能进口国有关部门就要盘查,甚至会被认为是在有意逃避进口管理和关税,以多报少,从而给予相应的制裁。
可见,合同是买卖双方相当重视的要件,如果不履行合同规定,买卖双方会因之而面对严重后果。
犹太人深知所带来的后果,所以要强调守约。
事实上,不仅犹太人,而且世界各国商业活动都普遍重视合同。
所谓合同,即是洽谈记录,一方的条件被另一方接受后,合同成立生效。
合同经过签字以后,就成为约束双方行为的法律性文件,相应的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双方都必须遵守和执行。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严肃认真遵照合同办事。
犹太商人的成功就与“重视合同”
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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