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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有权再租赁(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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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有权再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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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有两套房子,便与照看自己五年的保姆签订了其中一套房子的居住权合同,约定保姆对那套房子享有为期十年的居住权,并且进行了登记。

两年后张某投资失败,身无分文,他能够出租设立居住权的那套房子吗?

【法律分析】

在双方无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张某不得出租。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新增了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居住权合同订立的要求以及权利义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增设的目的,就是要凸显房屋的居住属性,保障居住权人,尤其是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有房可住。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居住权为登记设立,也就是说只有登记机关记录在册、予以载明的居住权才能合法成立,受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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