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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上班做微商开除莫商量(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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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上班做“微商”

,开除莫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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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入职高达股份公司后,李巧的生活、工作就好多了,不像以前那样没有固定职业,每天就像一只无头苍蝇到处东奔西跑,还挣不了多少钱。

虽然只签了三年半的劳动合同,工资也不是很高,但毕竟算半个白领,工作也不忙,与自己的同学比起来,也很不错了。

2019年7月,李巧看见有亲戚朋友在微信上推销东西,收入还可以,就萌发了兼职做“微商”

的念头。

但想到公司有规定,员工不得利用公司资源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同意不得经营私人业务,也就犹豫了。

可没过几天,还是经不住朋友的劝说和挣钱的**,李巧决定兼职做“微商”

为了慎重起见,她私下给自己的主管说了做“微商”

的想法,可主管一听,立即就表示反对,并提醒李巧说:“你这样做是重大违规,属于公司规定的红线,会被公司开除的。”

可既然做了决定,也就管不了那么多了;况且当“微商”

就用用手机和电脑,也不会耽误工作,只要自己小心一点儿,就不会有事的。

做“微商”

确实容易挣钱,自己就在单位用公司的电脑,卖卖减肥产品,不到一个月,李巧就挣了好几千元。

虽然其间主管和部门经理告诫过自己,但“谁能和钱过不去呢”

,这样的钱这么好挣,不挣岂不可惜了?

2019年10月,高达股份公司发现并查明李巧上班期间兼职做“微商”

的事情后,认为李巧在工作时间利用公司平台资源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损害了公司利益,违反了公司规定,决定开除李巧。

李巧当然不服,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案件经过仲裁、法院审理,最终认定公司开除李巧并不违法,不应支付赔偿金,驳回了李巧的请求。

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就合法有效,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遵守。

案例中,李巧明知上班期间做“微商”

属于公司规定的重大违规行为,并在上司告诫之后,仍然我行我素,售卖减肥产品,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依据劳动法律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开除李巧(即解除与李巧的劳动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故不应支付赔偿金。

近年来“微商”

“网店”

蓬勃发展,劳动者中兼职“微商”

“网店”

的也越来越多,势必会占用工作时间或影响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对于单位负有忠实义务,工作时间内应当服从单位的管理,如果违反规定,单位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案例中公司开除李巧,是因为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员工从事第二职业。

如果单位对员工从事第二职业没有禁止性规定,那么单位是不是就不能处罚违规兼职的员工了呢?并不是。

因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了劳动报酬,作为对价,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从事微商、开网店等排他性行为也违背了忠实义务与职业道德,单位仍旧可对其进行处罚。

牟锦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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