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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研究回顾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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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族舞蹈的认识与族群研究的启示
把舞蹈视为文化在今天的舞蹈研究中已成为一种共识,罗雄言教授在《中国民间舞蹈文化》中提出“舞蹈是一种文化现象,是通过人的形态、神态进行传情达意的艺术形式。
舞蹈之所以是一种文化现象,还在于它的形成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密切相关,是由人在劳动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体态和对社会观念的反应构成……舞蹈以身体动态保留并传承文化,一个民族或地区的地理环境、劳动方式、语言与信仰等文化特点都会以不同的方式体现在舞蹈中”
[9],朴永光教授在《舞蹈文化概论》中认为:“舞蹈是人类为了满足自娱、娱神、娱人以及表情达意的需求而创造的以人的肢体动作为主要手段的文化,舞蹈中凝结着不同民族、族群、人群的生产、生活、习俗、思想、观念、情感等因素,所以称之为舞蹈文化。”
[10]《舞蹈生态学》则将舞蹈视为文化生态中的一个因素,着重研究舞蹈与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以此解释舞蹈现象,揭示舞蹈规律,[11]这一过程也把舞蹈与社会文化紧密联系在一起。
我国是多民族国家,丰富多彩风格各异的民族舞蹈是我国的文化财富。
民族舞蹈一方面在舞蹈学科中以文化的差异性与风格的独特性成为舞蹈教学、创作与研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另一方面被包含在民族文化中而成为民族学的一部分。
随着民族学的发展,相关概念与定义也被不断廓清,族群与民族这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也在学理上被进一步地理清。
在学者把“族群”
视为一个文化概念,将其使用范畴局限在学术研究和文化活动的领域,而将“民族”
视为一个政治概念,用来特指得到中国政府正式承认的具有法律和政治地位的56个法定群体。
[12]概念的区分是研究的前提,也是学者们的探讨,概念的运用则通常是一种惯性,因此“民族舞蹈”
这一称谓实际是建立在以文化为内核的族群概念之上,同时也受到56个民族分类的规定。
对民族舞蹈的认识与对族群的研究息息相关。
一般认为一个族群就是一个文化单位,斯大林的“民族”
定义是这一观点的集中体现。
我国较早接受这一概念,这一观点至今仍是我国“民族”
理论领域的主流话语,有学者将其称为“文化说”
。
按照FredrikBarth概括,这种理论基本上把族群当成了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的人们的共同体:生物学上能自足自我延续;具有共同的基本文化价值观念,在文化形式的外在统一性上也是可以辨认的;构成了一个交流和互动的场域,在与其他同类范畴相区别时,它具有一种自己认定的或别人认定的成员资格标准。
[13]在这些特征中最强调共同的文化,也就是说一个族群拥有一个共同的文化是“文化说”
的核心观点,[14]在这一观点下,文化被视为可以观察到的事项,并以此作为族群间划分与界定的坐标。
现阶段我们对民族舞蹈的认识也以这一理论为基础,诸多的民族舞蹈研究中,舞蹈的文化特征被赋予重要地位。
将舞蹈形态与民族的生存环境、生产方式、观念信仰联系在一起,民族舞蹈研究也成为民族文化特质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如《四川凉山彝族传统舞蹈研究》中从民族学视角出发,结合当地自然生态、生产方式、社会形态、信仰习俗等文化特征解释舞蹈现象;《土家族民族民间舞蹈研究》中通过历史记忆与舞蹈形态的关系探讨土家族舞蹈的起源、艺术特征、文化底蕴;还有学者在杜尔干“集体观念”
的概念之上提出民族的“集体性格”
,并以此解释丰富各异的民族舞蹈形态,“维吾尔族性格开朗活泼、幽默风趣,他们高兴时会摇头摆颈,这些动作被吸收到了‘赛乃姆’里,形成了移颈、摇头动作。
羌族的民族性格勇武不屈、豪放豁达,‘跳盔甲’手执兵器、分列对阵而舞,威武雄壮,尽显粗犷性格。
朝鲜族性格既沉着坚韧又内敛含蓄,故其舞蹈风貌是潇洒柔婉与刚劲跌宕兼而有之”
[15]。
这里所说的“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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