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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论辩的哲学(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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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字古义为一部分。

《经上》说:“体,分于兼也。”

兼是全部,体是一部分。

《经说》曰:“体,若二之一,尺之端也。”

尺是线,端是点。

二分之一,线上之点,皆一部分)。

大故乃各种小故的总数,如上文所举甲、乙、丙、丁之和,便是大故。

各种原因都齐全了,自然发生结果。

所以说:“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

比如人见物需有种种原因,如眼光所见的物,那物的距离,光线、传达光线的媒介物,能领会的心知等等(印度哲学所谓“九缘”

是也)。

此诸“小故”

,合成“大故”

,乃可见物。

故说“若见之成见也”

以上说“故”

字的意义。

《墨辩》的名学,只是要人研究“物之所以然”

(《小取篇》所谓“摹略万物之然”

),然后用来做立说的根据。

凡立论的根据,所以不能正确,都只是因为立论的人见理不明,把不相干的事物,牵合在一处,强说它们有因果的关系;或是因为见理不完全,把一部分的小故,看作了全部的大故。

科学的推论,只是要求这种大故;严谨的辩论,只是能用这种大故作根据。

再看《经下》说:

物之所以然,与所以知之,与所以使人知之,不必同。

说在病。

《说》曰:物或伤之,然也。

见之,智也。

告之,使知也。

“物之所以然”

,是“故”

能见得这个故的全部,便是“智”

用所知的“故”

,作立说的“故”

,方是“使人知之”

但是那“物之所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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