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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的功用只是要“定此名分”
,使“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
。
这可见儒家的正名主义乃是法家哲学的一个根本观念。
我且再引《尸子》几条作参证:
天下之可治,分成也。
是非之可辨,名定也。
明王之治民也,……言寡而令行,正名也。
君人者苟能正名,愚智尽情;执一以静,令名自正,赏罚随名,民莫不敬(参看《韩非子·扬搉篇》云:“执一以静,使名自命,令事自定。”
又看《主道篇》)。
言者,百事之机也。
圣王正言于朝,而四方治矣。
是故曰:正名去伪,事成若化;以实覆名,百事皆成。
……正名覆实,不罚而威。
审一之经,百事乃成;审一之纪,百事乃理。
名实判为两分为一。
是非随名实,赏罚随是非。
这几条说法治主义的逻辑,最可玩味。
他的大旨是说天下万物都有一定的名分,只看名实是否相合,便知是非:名实合,便是“是”
;名实不合,便是“非”
。
是非既定,赏罚跟着来。
譬如,“儿子”
是当孝顺父母的,如今说“此子不子”
,是名实不合,便是“非”
,便有罚了。
“名”
与“法”
其实只是同样的物事。
两者都是“全称”
(Universal),都有驾驭个体事物的效能。
“人”
是一名,可包无量数的实。
“杀人者死”
是一法,可包无数杀人的事实。
所以说“审一之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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