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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是非常接近中国“社会”
的原义。
这类社会组织的最大特色,就是它们几乎是乡民自己发起组织,自行运作的。
不仅与官方毫无关系,而且带点官气的乡绅也很少参与,因为这类组织从事的活动,往往要涉及非官方色彩的“**神”
,同时又热衷于“**戏”
,所以大半以儒生自命、具有功名的绅士自然不便公然厕身其间。
也可以说,在过去的时代,检验一个地方农村村民自组织能力的强弱,只要看此地有没有这类组织,活动规模的大小与好坏就可以了。
虽然这些村社组织一般不参与政治事务,但在乡村权力结构中,实际上也占有一席之地。
必要的时候,这些组织的头面人物,由于其组织能力和威信,也有相当的发言权。
而在特别的年景,诸如战乱和天灾的危机时刻,也会被自然而然地卷进政治的旋涡之中,参与乡村的防务和救助,与各种涉及自己地区的政治势力发生纠葛。
这种乡村农民自发组织的普遍存在,说明了在传统的中国农村,农民具有非常强的自组织能力。
自清末民初以来,虽然国家政权下移的过程没有停止过,国民党政权推行保甲制和乡村自治活动,包括某些地方军阀进行的村制改革,实际上都含有建立和强化乡村行政网络的用意。
国家政权的下移和由于乡村公益事业自身的利益驱动,地方精英对于乡村事务的把持,或多或少地侵削了农民的自组织的领域,在某些地区还侵蚀得相当厉害,但乡村的这种互助与娱乐的组织体系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
新中国成立,土地改革的推行,倾覆原乡村精英的过程,按道理农民这种自组织体系应该不会受到损伤,反而会因此受益,但实际上却并非如此。
原因在于当时的土地改革其真实的意义并不止于平分土地,而是通过分田分地进行深度的社会动员,将农村和农民整合进社会主义色彩的国家系统中去。
因此,必须伴随有强度的意识形态改造,即使仅仅从土地改革剥夺地主的角度出发,也需从根本上改变已经渗入到乡俗民风中的传统观念,诸如“欠债还钱”
,“种地纳粮”
等等,这些观念实际上早已融进了农村的忠孝仁义的道德系统,成为农民基本的行为规则,然而不改变这些观念,类似于无产阶级革命的剥夺剥夺者的使命就很难完成。
因此,共产党在农村的各种团体,诸如贫农团、民兵、妇救会等等,很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从事新意识形态的宣传,通过农民喜闻乐见的说唱、戏剧等形式进行的宣传,完成意识形态在农村社会的确立,这个过程,事实上也起到了重新整合旧的娱乐体系的作用。
原有这方面的活跃分子,布衣领袖,或者成为乡村剧团和演出队的骨干,被纳入新的体系之中,或者在运动中作为原地方精英的附属受到冲击,甚至干脆消沉下来。
农村乡民组织的其他功能,诸如互助、保卫等则被新的组织所部分地承担,而香会则因新意识形态对“封建迷信”
的排斥而陷于瘫痪。
进入合作化时代之后,农村乡民组织面临灭顶之灾。
一方面,社会所有的戏曲艺人和团体被逐渐地统合进了官方的文艺体制之内,新意识形态的宣传成为新时代文艺的主要功能,同时,宗教也进入了一个严格的官方管理系统。
各种名目的民间宗教由于其思想和宗教双重意义的非正统和异端的色彩,不是被取缔就是自然消亡。
另一方面,原有的乡民娱乐与戏乐活动逐渐被政社合一的公社内部的集体联欢以及汇演所取代。
当新的娱乐形式电影开始普及以后,乡民的娱乐则被来自官方的放映队所掌控。
乡村原有的祭祀、宗教活动在意识形态富有道理的宣传和组织取缔的双重挤压面前,逐步退出公共领地。
乡村原来很具有艺术才能和组织活动能力的戏头和香头之类的人物,如果不甘心退出历史舞台的话,也只能在公社半专业的宣传队和剧团以及民兵、妇、青、少活动中施展才能。
到了这步田地,农村社会基本上已经没有了乡民自组织的空间。
由于乡绅和宗族势力早已经被铲除,各类乡民团体又相继消亡,那么原来意义上的乡村社会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
当然,我们可以说,农村原有宗族、宗教和戏乐及互助组织并没有真的消失,而是转化为某种隐蔽的变种,潜伏在新的乡村政权体系中存在,党支部可以是宗族的变相核心,大队宣传队可以是原来的戏乐团体的变种等等。
但是这些类似于从前的活动,往往过于受官方意识形态和官方意志的左右,根本无法保持原来的面貌,以乡民自己的意志活动。
长此以往,不仅传统的形式逐渐被人遗忘,连相关的记忆也渐渐流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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