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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浪漫不起来——答姚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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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读书》(2002年)第四期上有人跟我商榷,心中先是一喜,作为一个学界的门外汉(顶多是一脚门里一脚门外),有人理睬你的文章,不管怎么说都是值得高兴的事。
及读到姚洋先生的文章后,未免又有点发愁:怎么将我和温铁军先生绑在一块儿批?温先生我素昧生平,但对其学问一向佩服得紧。
在我看来,去年温先生在《读书》上的那两篇文章,无论眼界还是见识都是我那篇小文章无法企及的,捆在一起批将下去,客观上却是抬举了我,让我有叨光之嫌。
在下虽然区区,但白占人家便宜毕竟心下难安,况且,温先生文章的立意跟我并不一样,强拉我给他陪绑,不仅姚先生板子多少打得难免有点冤,弄得我答辩起来都难,因为实在弄不清哪个板子是打在我屁股上的,如果不是,以我之浅陋是不便于替温先生作答的。
我的那篇小文,我以为意思非常简单明了(或者说浅陋),无非是说,中国农村的自治,需要利用传统的自组织资源,历史的经验证明,乡村组织资源的破坏,国家政权的下移和行政干预是不能逃其咎的(包括改革前全能式的政权网络),而现今以选举为特征的村民自治,某种程度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民主赐予,这种全然不理会传统,一味借行政之手嫁接民主的做法,其动机和效果都是可疑的。
作为一个还算知道一点历史的人,我对于古代社会并没有比姚先生更多的浪漫想象,决没有将那时的农村都想象成五柳先生笔下的桃花源,不知汉,无论魏晋,但古代的乡村存在自治的状态,却是一个不需要过多争辩的事实。
我不知道姚先生所谓的“真正的自治体”
是指什么,是否有一某国标准的样板尺子在那里。
如果那样也许学术研究就方便了,拿一个标尺去量好了,合则说yes否则说no,天下太平。
古代社会固然国家法律也覆盖了乡村,但出了案子,民不举,官一般是不会究的,包括人命重案。
农民无论对于《大明律》还是《大清律》统统全无概念,对他们来说,明了的只有两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与其说是法律意识,不如说是基本社会伦理意识更恰当。
乡村固然没有“法律和执法机构”
,但类似机能还是有的,不仅宗族可以有某些为国家默认的调解甚至执法功能,其他的一些社会组织有些时候也可以干类似的事。
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比如香会在进香过程中对成员违规的处罚,就很难界定是否侵犯了官府的法律权限。
往深点说,山西有些地区曾经有过“渠甲制”
,这种民间的渠甲机构对用水区域就拥有某种法律才有的制裁功能。
退一万步说,就算中国古代农村社会不算是自治,这个社会与中世纪欧洲的城堡也基本上没有共同之处,此封建非封建,这一点学术界已经说得太多了,应该属于一种常识了。
至于拿秦晖书中“解放时”
和前些年大邱庄的事来说明古代农村像中世纪欧洲的城堡,更是有不伦不类之嫌,姑且不论欧洲中世纪的城堡里是否充斥了恶霸,就是时段也不太对。
我承认,现在的中国农村已经非复昨日吴下阿蒙,精英的离去和社会的破败,道德的支离从晚清就已经开始了。
现今的农民中有很多很多已经有了民工的身份,或者干脆进城安居。
我也承认,在现代化过程中,城市化的进程与传统农村的破败恐怕是不可避免的事情。
但是,就中国而言,将农民变成市民和农场主,恐怕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而且能不能走通这条路还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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