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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在实际的刑侦实践中,是根本做不到这“双绝”
的,充其量只能是两个“尽量”
,尽量不放过一个坏人,尽量不冤枉一个好人。
而现代国家的法律制度,一般都是实行“无罪推定”
,宁可放过坏人,也尽量不冤枉好人(无罪的人)。
事实上,如果非要实行“双绝”
原则的话,实际上就只能是偏向第一绝:“决不放过一个坏人”
,我们刑法体系长期实行的“疑罪从有”
的惯性共识,对于有疑点的嫌疑人,向有罪判决倾斜,生怕放过了坏人,宁可冒着冤枉好人的可能,也要给证据不足甚至严重不足的嫌疑人定罪。
所以,所谓的“双绝”
原则,实际上是肃反原则的再现,为了革命队伍的纯洁,宁可冤枉好人,决不放过坏人。
某些人具体操作起来,就只能是刑讯逼供,以嫌疑人的口供,来弥补证据的不足,最终证实自己的怀疑方向的正确性。
近年以来,陆续冒出来几个被判死缓的杀人嫌疑犯,已经服刑多年,最终由于真凶的出现而被释放的事件。
据媒体的透露,这几桩错案,实际上被冤枉的人都是只有一点点所谓不利的证据,就被警方据此招招见肉地穷追猛打,最后屈打成招。
在这个过程中,大量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却有意地被忽视了。
以不久前“平反”
的营口大石桥市李文伟案为例,十五年前李文伟的妻子突然在家中被杀,警方居然只因李家的门窗没有被破坏的迹象,而怀疑到李文伟,然后又因李的身上有一滴实际判断不清的“喷溅型”
血滴(这是由于李发现妻子被害后,马上过去抱起妻子染上的),就坐实了他的罪,最终屈打成招。
而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现场有很明显的另外一个人的脚印,凶器上也有另一个人的指纹,而这些本可以指向正确的破案方向的证据,统统都被主导案件的警务人员置之不理,而提出疑问的警察,反而遭到打击。
如果不是对此案存有疑问的警察,“违反制度”
地私藏凶器上的指纹证据,这个案件的平反几乎是不可能的。
实际上,据采访过此案的记者告诉我,当真凶承认这桩罪案,将犯罪经过交代得十分清楚,完全符合现场的情况以后,警方依然怀疑罪犯是因为受了李家的贿赂而揽罪在身。
跟肃反一样,某些决不冤枉一个好人,决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刑事侦查,实际上是尽可能地冤枉了一些好人,而放过了一些坏人。
之所以这样,最根本原因是,在肃反的推行者眼里,这个世界能存在一个理想的革命队伍,所以在这个队伍里,反革命和反革命的嫌疑都要被清除;在我们部分的政法工作的视野内,我们的社会也能存在一个理想的人民队伍,所有的罪犯和犯罪嫌疑人,都要被清除出人民队伍。
世界上最纯洁的理想框架,往往与最残忍和污浊的手段共生相伴。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才是刑讯逼供得以长盛不衰的政治文化传统,只是,存在着两个传统。
时间已经到了21世纪,但在我们的某些执法人员的眼睛里,他们面对的不是草民或者老是给他们找麻烦的刁民,就是时刻要被清洗的人民,但就是没有公民。
好在,时代毕竟在前进,我们刑法中的疑罪从无原则已经确立,我们的媒体也能公开报道我们过去的失误了,但愿,我们的世界能越变越好,尽早走出传统的阴影,完成从革命到建设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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