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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度,人们是在不毛之地定居的,他们让牛在地上找草吃,并没有大力开发土地。
这让我怀疑,他们是故意这样做,还是碰巧而已?总而言之,植物的衰亡和兴盛左右着历史的进程,并且真实地表现在土地之上。
这些能让我们从历史教训中得到反思吗?如果能够让“土地—群体”
的观念深入人类的认知,我想是可以的。
生态良知
保护自然资源,是为了人类与土地之间实现和谐发展。
近一个世纪,人类不停地这样宣传,进展却非常缓慢,保护自然资源依然停留于纸面和辩论上。
加强自然资源保护教育,也许是走出这种困境的办法。
但是我们确定我们仅仅需要增加教育吗?在教育的内容方面,我们是不是缺失了什么呢?
简明扼要地概括教育的内容,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但是,根据我的理解,它应该是:遵守法律,行使投票权,参加一些专业化组织,并在自己的土地上去做有益于自然资源保护的事情。
除此以外的工作,应交给政府去做。
是不是概括得太简单,没有提出实现任何有价值的目标?这里没有区分对与错,不是义务,也不需要牺牲,也就是说,你的利益没有发生任何改变。
就土地使用而言,我们倡导的是开明的利己主义。
这样的教育会带给我们什么呢?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能会找到部分答案。
在1930年,除了一些忽视生态的人之外,所有的人都知道:威斯康星西南部的地表土壤正在向大海流失。
1933年,农民们被告知,如果他们连续5年对自家土地采取补救措施,那么民间护林保土队会给予他们帮助并提供必要的物资。
这个提议被广泛地接受并执行,但5年过后,除了那些能产生经济效益的措施继续实施下去,大部分补救措施都停止了。
这次失败却产生了另一个想法:让农民们自己制定规则,那他们会更积极地实施。
于是,1937年威斯康星的立法机构通过了土壤保护区法令,实际上是在告知农民:
您可以自主制订土地规则,政府提供免费的技术服务,并为您所需的机械提供专门的贷款。
每个县自行制订的土地利用规则,皆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几乎所有县都响应了这条法令,并接受了政府的帮助,但整整十年过去了,却没有一个县制定出属于自己的规则。
在法令推行的过程中,有些方面取得了进步,比如条带耕种、牧场更新和撒播石灰改良土壤方面。
但人们依然无序放牧,也从不将耕牛和犁头赶出坡地。
从以上可看出,农民们只选择对个体有利的补救措施,不会考虑群体利益。
有人会说,可以再制订相关规则。
但政府的回答是:还是需要先教育公众了解这些规则的目的吧。
但实际上,在教育过程中,除了利己主义思想外,并未提及对土地的义务。
于是:我们接受的教育越多,拥有的土壤和森林就越少,像1937年那样的洪灾依然频繁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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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困惑的地方在于,人们理解的利己主义之外的义务,是为社区捐建道路、学校、教堂,以及赞助棒球队这一类事情,但是,在改善水土或是保留农场动植物多样性方面,却认为不是自己的义务。
土地使用的伦理,仍然完全受制于经济上的利己主义,跟一个世纪以前的社会伦理没有两样。
总之,我们希望农民为挽救土地做一些力所能及的贡献,而他们回应说只能做这么多了。
一位农民砍倒了山坡上大部分的林地,给牛群腾出放牧空间,却任由雨水将石块和土壤带进当地的小溪,但他仍然能获得同乡的尊重。
如果他在农田里撒播石灰,采用等高线种植法,那么,他仍然可以得到保护区中的特权和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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