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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恪案:苏绰作大诰在大统十一年。
周书贰文帝纪(北史玖魏本纪同。
)载魏恭帝元年夏四月帝大飨群臣,太祖(宇文泰)因柳虬之责难,令太常卢辩作诰谕公卿,其文体固无异苏绰所作之大诰,但一检周书肆明帝纪所载武成元年后之诏书,其体已渐同晋后之文,无复苏绰所倣周诰之形似,可知此种矫枉过正之伪体,一传之后,周室君臣即已不复遵用也。
若更检周书,则见明帝纪所载武成元年前一岁九月丁未帝幸同州故宅,赋诗曰:
玉烛调秋气,金舆历旧宫。
还如过白水,更似入新丰。
霜潭渍晚菊,寒井落疎桐。
举杯延故老,令闻歌大风。
则竟是南朝后期文士、北周羁旅累臣如庾义城、王石泉之语,此岂宇文泰、苏绰创造大诰文体时所及料者哉!
又近日论文者有以唐代贞元、元和古文运动乃远承北朝苏绰摹倣古体之遗风者,鄙意其说甚与事实不合。
盖唐代贞元、元和古文运动由于天宝乱后居留南方之文士对于当时政教之反动及民间俗体文之薰习,取古文之体,以试作小说,而卒底于成功者。
此意尝于论韩愈与唐代小说之关系一文(见哈佛亚细亚学报第二期。
)中略发之,以其与本书无涉,故不多及也。
兹所举一二例已可证宇文泰摹古之制,身没未久,其子孙已不能遵用,而复返于汉魏,渐与山东、江左混同,至隋氏继其遗业,遂明显不疑,一扫而几尽去之。
盖周礼本其一时权宜文饰之过渡工具,而非其基本霸业永久实质之所在。
此点固当于兵制章详论之,然就职官一端,亦阐明此意,而知宇文所摹倣之周制其实质究为如何也。
所谓周礼者乃托附于封建之制度也,其最要在行封国制,而不用郡县制,又其军队必略依周礼夏官大司马之文即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之制。
今据周书、北史卢辩传所载不改从周礼而仍袭汉魏之官职,大抵为地方政府及领兵之武职,是宇文之依周官改制,大致亦仅限于中央政府之文官而已。
其地方政府既仍袭用郡县制,封爵只为虚名,而不畀以土地人民政事,军事则用府兵番卫制,集大权于中央,其受封藩国者,何尝得具周官所谓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之设置乎?
又周书贰叁苏绰传(北史陆叁苏绰传同。
)略云:
又为六条诏书奏施行之。
其四擢贤良曰:「今刺史守令悉有僚吏,皆佐治之人也。
刺史府官则命于天朝,其州吏以下并牧守自置,自昔以来,州郡大吏但取门资。
夫门资者乃先世之爵禄,无妨子孙之愚瞽;今之选举者当不限资荫,唯在得人。
苟得其人,自可起厮养而为卿相,伊尹、傅说是也,而况州郡之职乎?苟非其人,则丹朱、商均虽帝王之胤,不能守百里之封,而况公卿之胄乎?」
寅恪案:北朝自魏孝文以来,极力摹倣南朝崇尚门第之制,(见魏书陆拾、北史肆拾韩麒麟传附显宗传。
)而苏绰实亦即宇文泰不尚门资之论,其在当时诚为政治上一大反动。
夫州郡僚吏之尚门资犹以为非,则其不能亦不欲实行成周封建之制,以分散其所获之政权,其事甚明,此宇文所以虽效周礼以建官,而地方政治仍用郡县之制,绝无成周封建之形似也。
又考晋书叁玖荀勖传略云:
时又议省州郡县半吏以赴农功,勖议以为省吏不如省官,若欲省官,私谓九寺可并于尚书,兰台宜省付三府,然施行历代,世之所习,是以久抱愚怀,而不敢言。
然则汉魏以来中央政府职官重复,识者虽心知其非,祇以世之所习而不敢言,宇文之改革摹倣周礼托体甚高,实则仅实行其近代识者改革中央政府官制之议,而加以扩大,并改易其名,以符周制耳。
宇文创建周官之实质及其限度如此,论史者不可不正确认识者也。
前所谓第二事即唐六典之性质,兹略加阐明。
关于此书之施行问题,四库全书柒玖史部职官类唐六典提要已有正确之论断,近日本西京东方文化研究所东方学报第柒册内藤干吉氏复于其所着就唐六典施用一文详为引申,故六典一书在唐代施行之问题已大体解决,不必别更讨论。
但寅恪此书主旨在说明唐代官制近承杨隋,远祖(北)魏、(北)齐而祧北周者,与周官绝无干涉,此事本甚易知,然世仍有惑于六典之形式,不明瞭其成书之原委,而生误会,遂谓其得周官遗意者,则与寅恪所持之说不合,因不得不略举史实,以为证明。
虽所举材料不出四库馆臣所引之范围,但彼等所讨论者为六典施行与否之问题,寅恪所考辨者为唐代官制渊源系统之问题,主旨既别,材料即同,不妨引用也。
刘肃大唐新语玖着述类(参新唐书伍捌艺文志史部职官类六典三十卷注文及壹叁贰韦述传,又程大昌考古编玖六典条。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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