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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会,太傅繇少子也。
及会死后,于会家得书二十篇,名曰道论,而实刑名家也。
由此言之,(其例证详见程着九朝律考捌汉律家考及玖魏律家考,兹不赘。
)游氏之议定法令,任廷尉卿,恐犹是当时中原士族承袭汉魏遗风,法律犹为家世相传之学,观崔祖思之论,可知江左士族其家世多不以律学相传授,此又河北、江东之互异者也。
又魏书叁叁公孙表传(北史贰柒公孙表传同。
)略云:
初太祖以慕容垂诸子分据势要,权柄推移,遂至灭亡,且国俗敦朴,嗜欲寡少,不可启其机心,而导其利巧,深非之。
表承指上韩非书二十卷,太祖称善。
第二子轨,轨弟质。
魏书、北史虽不载公孙质律学传授由来,然即就公孙表传表上韩非书一端言,其事固出于迎合时主意旨,或者法家之学本公孙氏家世相承者,亦未可知也。
总之,拓跋部落入主中原,初期议定刑律诸人多为中原士族,其家世所传之律学乃汉代之旧,与南朝之颛守晋律者大异也。
北魏孝文太和时改定刑律共有二次,第一次所定者恐大抵为修改旧文,使从轻典,其所采用之因子似与前时所定者无甚不同。
第二次之所定,则河西因子特为显着。
至宣武正始定律河西与江左二因子俱关重要,于是元魏之律遂汇集中原、河西、江左三大文化因子于一炉而冶之,取精用宏,宜其经由北齐,至于隋唐,成为二千年来东亚刑律之准则也。
兹略引史载北魏太和正始数次修律始末以论证之。
其关于河西文化者,可参阅前礼仪章。
魏书柒高祖纪(北史叁魏本纪同。
)云:
太和元年九月乙酉诏群臣定律令于太华殿。
同书肆捌高允传(北史叁壹高允传同。
)略云:
明年[太和三年]诏允议定律令。
同书壹壹壹刑法志略云:
[太和]三年下诏曰:「治因政宽,弊由网密,今候职千数,奸巧弄威,重罪受赇不列,细过吹毛而举,其一切罢之。
」于是更置谨直者数百人,以防諠鬬于街术,吏民各安其职业。
先是以律令不具,奸吏用法致有轻重,诏中书令高闾集中秘官等修改旧文,随例增减,又??群官参议厥衷,经御刊定,五年冬讫,凡八百三十二章。
寅恪案:此太和第一次定律,其议律之人如高允、高闾等,(参魏书伍肆、北史叁肆高闾传。
)皆中原儒士,保持汉代学术之遗风者,前已言之矣。
魏书柒下高祖纪(北史叁魏本纪同。
)云:
太和十五年五月己亥议改律令,于东明观折疑狱。
八月丁巳议律令事。
十六年四月丁亥朔班新律令,大赦天下。
五月癸未诏群臣于皇信堂更定律条流徒限制,帝亲临决之。
十七年二月乙酉诏赐议律令之官各有差。
寅恪案:魏书、北史李冲传云:
及议礼仪律令,润饰辞旨,刊定轻重,高祖虽自下笔,无不访决焉。
(前文已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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